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107.11.1起實施)

A. 誰需要看這篇文章:

公司的負責人、管理階層及股東

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

隨著 107 年公司法修法於 107 年 11 月 1 日正式施行,常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台灣數十萬間公司皆須配合申報。 

B. 哪些資料需要被申報:

  1. 董事
  2. 監察人
  3. 經理人
  4.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C. 申報資料內容:(自然人/ 法人)

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D. 那些公司要申報?

資料來源:工商行政入口網

E. 申報義務人: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得委託代理人一人辦理。

委託個人而非委託公司,前述人士於代理公司辦本法申報時,如屬於洗錢防制法所定之業務行為,自應有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之適用。


F. 需申報之情形與日期:

  1. 首次申報: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前設立之公司,應於 107 年 11 月 1 日至 108 年 1 月 31 日申報。
  2. 年度申報:公於中華民國 109 年起,每年 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辦理年度申報。但公司於當年度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已為變動申報者,免為年度申報。
  3. 變動申報:申報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 15 日內,向資訊平臺辦理變動申報。
  4. 新設申報: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起設立之公司,應於設立後 15 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第 4 條所定之資料

亦即所有公司,除固定申報外,若遇增減資、董監事改選異動、股東持股轉讓等,皆需要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

公司除每年固定申報外,若遇增減資、董監事改選異動、股東持股轉讓等,皆需要自行或委託代理人申報。

G. 未遵守處罰之規定: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H. 申報方式:

申報網址(集保公司): https://ctp.tdcc.com.tw

僅能以電子方式申報。需準備資料:

  1. 公司統編
  2. 負責人身分證資料
  3. 工商憑證、負責人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卡號擇一
  4. 公司指定之管理者身分證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網址等連絡資料
  5. (委託申報用)代理人名稱/姓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身分證號
資料來源:集保中心宣導教材專區

I. 法源依據(公司法第 22–1 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


J. 政府宣導教材

連結:https://ctp.tdcc.com.tw/decl/anno/index?id=41

資料來源:集保中心宣導教材專區
延伸閱讀: 年度申報-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 (2024.03) 

 更新日期: 2024.03.04
Eric Chiu 邱奕淳會計師 (關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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