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放臉書廣告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常見問題: 公司購買FB廣告除了替FB扣繳稅款外,是否要亦須繳納營業稅?

說明:

  1. 扣繳(預扣所得稅)與營業稅是兩個不同的稅目。

2. 按營業稅法#36: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或稱逆向課稅)
  • 但買受人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401),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403),應按不得扣抵比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3.白話解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Ex.Facebook廣告)

  • 如果適用401營業人,可免予繳納營業稅 (沒繳當然就不能抵,有繳才能抵)。
  • 如果適用403營業人,要設算不可扣抵比例繳納營業稅。(待補充申請適用直接扣抵法者)

補充:

106/5/1 修改的「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適用的對象為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一般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仍然是適用逆向課稅

故儘管FB已經以Facebook Payments International Limited向國稅局申請境外電商稅籍登記,但因為若勞務買受人為境內營業人,仍適用上述#36之規定。

延伸閱讀 :跨境電商登記與進項稅額扣抵
延伸閱讀 :Facebook 臉書廣告扣繳教學


補充: 賦稅署討論區回覆 (節錄)

rita提問向臉書投放廣告疑義
回應日期:107–06–13
類 別:境外電商(營業稅)

一、營業稅部分:
我國106年5月1日實施之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制度,係針對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交易模式,責請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按此,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對象如非境內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由買受人自行報繳營業稅。


 更新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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