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5 年 12 月 8 日 by Eric Chiu
隨著我國家族財富傳承需求日益增長,如何建構完善的家族信託法制與稅制環境已成重要課題。針對信託公會提出之研究報告與建議,法務部與財政部歷年分別就實務上常見之爭議議題作出回應。
本文目的是逐步整理了各單位針對「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及「特定目的信託」之法律見解,明確界定現行法規下之可行性與限制;同時納入財政部對於他益信託贈與稅計算(以國人平均餘命為準)之解釋令,以及對連續受益人課稅議題之審慎態度。以下內容旨在釐清相關法律界線與稅務遵循方向,以供實務運作參考。
法律字第 11203500120 號
要 旨:法務部就有關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
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一案,就「委託人地位繼承」、「連續受益人」及「特定目的信託」等議題研商之意見
主旨:有關貴會函送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及建議事項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3月31日金管銀票字第11002356501號書函。
二、關於旨揭建議事項,前經本部於112年3月16日召開研商「家族信託相關議題」會議,經參考與會之民法及信託法學者專家意見,本部意見如下:
(一)委託人地位繼承關於信託法(下稱本法)賦予委託人之權利,於委託人死亡後,得否由其繼承人行使一節,查諸立法當時資料,係以各該規定是否為委託人之固有權利為斷。倘係委託人之固有權利,而非來自信託財產或保護受益人為目的之權能者,例如本法第63條及第65條,則明定「委託人之繼承人」亦有此權利;反之,若該規定是來自於信託財產或保護受益人為目的之權能者,例如本法第12條、第15條、第16條、第23條、第24條、第32條、第36條等,則不予規定「委託人之繼承人」等文字,以避免因繼承人人數眾多,意見不一致,而產生複雜之法律問題,且在遺囑信託之情形,繼承人與受益人更處於利益相反之立場,似難期待其適當而公平地行使監督或監護之權能(本部編,法務部信託法研究制訂資料彙編(二),1994年4月,第569頁至第572頁(葉賽鶯委員意見)參照)。
(二)連續受益人
1。按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本法第1條規定參照)。信託既為法律行為之一種,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自以得附條件為原則,例如於信託契約中約定,以信託財產及其孳息供給受益人教育費及生活費,至其大學畢業為止等是。
2。次按信託法所稱之受益人,係指依信託關係而有權享受利益之人,因此以具有權利能力為已足,不以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私益信託既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自須以受託人存在且特定為必要;惟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信託法第1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至於在信託關係中,得否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仍須視個案具體內容而定,倘依信託約款所定方式,可得確定其受益人,而於信託利益分配時確係存在者,尚非法所不許;惟若信託約款所定方式,過於概括或因而導致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則恐有無效之疑慮(王志誠著,信託法,2020年2月第八版,第177頁至第179頁及第315頁;陳春山著,信託及信託業法專論- 理論與實務,1989年2月增修訂3版,第54頁)。
3。準此,於信託契約中為連續受益人之安排,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尚無窒礙,應無特別立法承認之必要;惟仍應有特留分、追加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3)之適用,至屬當然。
(三)特定目的信託按本法第1條所稱「特定目的」,係指委託人自己或第三人以外而可得確定,且為可能、適法之目的,如以醫學研究、傳染病之消滅、自然景觀之存續或養護為目的是(立法理由參照)。目前學理上對於現行本法是否承認既無受益人存在,亦非以公益為目的,而為特定目的而存在之信託關係(學理稱為「特定目的信託」或「目的信託」),容有不同看法。有認為本法第1條既將「受益人」與「特定目的」並列,認本法已承認「特定目的信託」(葉賽鶯著,信託法專論,2013年5月,第349頁參照);亦有認為特定目的信託並非公益信託,委託人又不能強制受託人履行義務,而仰賴受託人之信用,與一般私益信託不同,是否為有效之信託,不無疑問(楊崇森著,信託法原理及實務,2010年10月初版,第136頁參照)。上開本法第1條規定,文義上並無排除特定目的信託存在之可能,惟特定目的信託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及洗錢防制等面向,均須有配套措施,是以尚須相關法制面之配合,始能完善特定目的信託(本部委託國立臺灣大學之「特定目的信託相關問題研究」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2021年11月,第154至155頁參照)。關於信託公會建議於信託法中就特定目的信託之成立要件、信託期間、委託人權限、信託管理人之指定等事項新增明文規範等,因所涉層面甚廣,尚待相關法制面之配合,不宜透過解釋為之,本部將納入下一階段信託法之研修議題。
法規名稱: 他益信託贈與案件,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所涉信託期間之認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其受益人特定且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及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即確定他益信託),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規定課徵贈與稅。該信託契約以受益人死亡為信託關係消滅事由,未具體明定信託期間,或信託期間約定至受益人死亡時止者,於依同法第10條之2第2款至第5款規定計算應課徵贈與稅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時,信託期間得以信託契約訂定時內政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全體國人平均餘命認定。
113年度7月1日台財稅字第11300500882號:財政部函覆有關金管會函送信託公會建構我國家族信託法治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案
函文中指出,對連續受益人信託所涉遺產稅及贈與稅之核課「宜採審慎態度」,並表示將待相關法制更臻明確後,再配合研議具體課稅規範;換言之,目前對連續受益人信託之課稅並未作成最終定論。
Eric Chiu 邱奕淳會計師 (關於我)
嗨~我是安得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的創辦人,專注於企業財務、營運管理顧問與新創服務。如果您需要公司設立、工商登記、報稅記帳、財稅規劃,或是財稅簽證及顧問諮詢服務,歡迎與我們聯繫!
如果覺得文章對您有幫助,歡迎追蹤Eric臉書粉絲團,也可以提供您的建議回饋 !
如果想要瞭解更多針對內容或專業,我們也提供付費諮詢服務。
📩 與我聯繫:可以透過線上表單或E-mail與我聯繫。
免責聲明:上述提供說明及分析,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且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如遇未來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文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未經個案專業審視與討論下,不應直接引用本文作進行相關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