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小規模營業人、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有關稅籍登記的重要觀念:

  • 稅籍登記不等同商業登記,也不等同公司登記
  • 辦完國稅局的稅籍登記不等同辦理好經濟部、各地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之登記。
  • 辦完商業或公司主管機關之登記,當然也不等同辦好國稅局的稅籍登記。

稅籍登記

營業稅法#28: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稅法#45: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營業稅起徵點

第二十六條(營業稅起徵點之訂定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一、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

二、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其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次月月底前始申請稅籍登記,或於次月月底前經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者,國稅局應就已達起徵點當月 1 日至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5 條及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罰。
二、前點營業人經國稅局核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者,應就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之月份,依實際交易資料查定銷售額及應納營業稅額。
三、廢止本部 94 年 11 月 25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7950 號函。
(民國 109 年 01 月 31 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說明:按目前的起徵點規定,透過網路銷售貨物起徵點為8萬元,透過網路銷售勞務起徵點為每月4萬元。
以營利為目的(非適用一時貿易者),自建網站、網拍,只要一超過起徵點,就需要申請稅籍登記。

編按:以前的規定是連續六個月平均每月營業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才算。

相關法規

業稅法

  •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28)
  •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得免辦稅籍登記。(#29)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45)
  •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51)

商業登記法

  •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3)
  •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5)

延伸閱讀1:國稅局新聞稿-財政部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辦理稅籍登記及銷售額認定等相關規定
財政部舉例說明,甲自109年2月1日起,透過網路銷售貨物,2月間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者為8萬),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3月1日至3月15日銷售額9萬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如甲於109年4月30日前自行申請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國稅局就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免予處罰;倘甲逾109年4月30日始補辦稅籍登記或經國稅局查獲者,除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者外,國稅局應就109年3月1日至辦理稅籍登記前銷售額予以補稅處罰。
延伸閱讀2:米其林指南、小規模營業人及免用統一發票規定

 更新日期: 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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