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日期計算常見問題與錯誤

常見重要股東會日期規定整理:
會議通知及召集程序、通知期限、股東會通知對象與停止過戶日之規定


A.會議通知及召集程序

公司法第 172 條 (召集程序)(107.8.1)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B.有關股東會召集通知期限釋疑

關於公司法第一七二條第一、二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八四、一、一七八十四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一九條、第一二0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
例如二月二十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二月九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經濟部八四、二、二五商二0二二七五號)


C.股東會通知對象

按公司召集股東會之通知對象,係以股東會之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數為準(本部 93 年 9 月 13 日經商字第 09302145050 號函參照,如附件)。是以,公司與某甲是否有股東身分而訴請法院裁判,公司於法院審理期間,仍應依股東名簿所記載者通知參加股東會,並依公司法第 183 條第 1 項及 230 條第 1 項規定分發股東會議事錄及財務報表等資料。
(經濟部九九、五、五經商字第0九九00五七一六五0號函)


D.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 165 條(股東名簿)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停止股票過戶期間之起算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一個月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此項期日之計算,觀之條文主要在於「0日內」亦即應包括開會本日及基準本日在內,例如二月廿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則自二月六日之日起二月廿日之日止均應停止股東之過戶。
(經濟部六0、二、二六商0六八0四號)


閉鎖期間內過戶之股東不得出席股東會
查公司法(舊)第165條第2項:「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1個月內……不得為之。」之規定,既已明示股東名簿於股東常會開會前1個月內不得變更,自不得以未知悉此一規定為藉口,而排除上開條文之適用。從而公司如於法定禁止辦理過戶期間,照常辦理過戶手續者,依法此項股東名簿變更之記載應屬無效,此時記名股票之受讓人不得以其轉讓行為對抗公司,如公司已發給股東常會之出席證,並參加決議,自可依公司法第189條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經濟部62年7月9日商20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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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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