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你以為的營收不是營收?-常見公司在收入認列上的疑惑。

對一個企業而言,營收的品質、穩定性與成長動能,是老闆經營成績單的重要項目。在許多年的執業過程中,常遇見老闆在創業過程,想帶領公司往下一個目標或募資輪次前進,絞盡腦汁希望能達到營收目標,開始萌生不同的思考與想法想多認列一些業績。但這些老闆以為的業績,往往卻與財務部同仁或會計師對財報上的認列認知不同。
為什麼會有這些差異呢? 這篇文章要來介紹那些公司常見的收入認列時點疑惑

本文對收入如何認列的判斷,主要以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為主。若適用IFRS國際會計準則的公司,在收入的認定上會更為嚴格且複雜。

常見收入認列認知不同的原因彙整:

本文主要介紹五種常見的收入認列時間點或認知差異:

  1. 簽了合約又收到款項,不等於可以全額認列收入
  2. 開立發票,不等於可以認列收入
  3. 過帳流水不等於可以全額認列收入
  4. 同類型的資產或資源交換不一定會有收入
  5. 關係企業間的勞務或銷貨完成,不代表真實的合併收入

1、簽了合約又收到款項,不等於可以認列收入

收款、簽約不代表已經達到了可認列收入的條件。
最常見的例子發生在軟體收入認列上的預收款項,如線上影音平台、APP、資料庫及常見SaaS服務,常可能會預收一年使用費。收款當下,服務可能才剛開始或是尚未開始提供。此時,往往有些老闆以為收到錢就可以全額認列收入,而會計人員就需要和老闆解釋,是要按照服務提供的時間經過、完成比例去認列勞務收入

我常用白話的比喻和老闆說明,如果公司就營業到今天關起來的話。如果按照合約需要還給消費者的部分,就是會計上所說的預收款項或遞延收入,還不可以把這部分的金額,列入當期的營收中。

2.開立發票不等於可以認列收入

開了發票不等於收入可以認列!
這是中小企業如果只有外帳時,很常會有的誤解。
因為開立發票的時間點,是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的規定。
按照稅法的規定很多的行業別都是以收款時就要先開立發票
此時開立發票金額,與企業可以認列的營收時間點可能會有許多的落差。

發票收入開立時間點
儘管很多小公司過去只有所得稅申報的報表,即有可能皆是以發票開立時間點來編製的稅務。
但實際上,不管是內部管理需求或是正式的財務報表,是不能以開立發票的時間點來判斷的是否已經可以認列收入了。

常見 (1) 開了發票但還沒出貨,(2) 開了發票請款但沒提供對應的勞務,(3) 開了全年的預收款發票….等等都是常見收入時間點的落差原因。

那會計上該怎麼判斷呢?
如果是銷售貨物的話,判斷方式主要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 貨物所有權已經移轉於消費者,且不再持續參與管理與控制 (重大風險與報酬的移轉。)
2. 金額能可靠衡量、很有可能收到款
3. 對應的成本已經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可靠衡量

要同時符合上面各點,對銷售貨物而言,才能在財報上認列收入。


3.過帳流水不等於可以全額認列收入

在討論創新業務的時候,企業往往希望整個資金流都是先流入公司裡,再拆分到合作公司裡,成為幫消費者使用服務與付款的整合入口。因此若該筆收入裡面含有代收款項或是包含其他公司業務項目時,就會需要探討是否該筆收入能全額認列營收。

如公司只是扮演第三方支付角色,幫忙收款。此時,公司應該要用所收的手續費或是佣金淨額作為收入,而不能把所有收款都當成自己公司的收入。
譬如說貨運貨到付款代收業務,也不應該認列所收到的全額款項。

也就是常在探討的,到底該是總額認列收入還是淨額收入?

那會計上該怎麼判斷呢?
在會計上有個很大的概念是要去判斷自己的公司是否是主理人,還是只是代理人。如果只是代理人,就應該不能用總額認列收入。

主理人白話的意思就是承擔對該筆交易有主要的履約義務。常見的主理人的特點包括:

  1. 負擔該筆交易的主要責任
  2. 有直接或間接定價的能力
  3. 承擔收款的風險

常見代理人的特點:主要以交易的固定抽成或百分比作為賺取的收入。

因為台灣發票制度,會有代收轉付仍然要開立發票的規定。部分的收入認列和開立發票的結果可能是不同。如可能開立100元發票,收了服務商90元的發票,這時候仍要按照主理人還是代理人的判斷,去決定營收是100元還是10元。

4.同類型的資產或資源交換不一定會有收入

偶有老闆會想到,用公司的商品或勞務和對方公司互換商品或勞務,這樣是不是就可以把兩間公司的收入同時衝高。除了業務上互相有利外,又能達成業績目標,和樂不為呢?

但在會計上,其實對於商品或勞務的交換,是否能認列收入是有嚴謹的規範的。
譬如說兩個網路廣告公司互相在網站上刊登對方的廣告,就很有可能兩間公司都不能認列收入。

又有老闆想到,我公司有技術可以和對方公司的技術互相交換,這樣可以認列營收嗎?

那會計上該怎麼判斷呢?
1. 性質或價值相近似的商品或勞務應不得認列收入
2. 缺乏商業實質之不同種類商品或勞務交換不得認列收入

商業實質的解讀稍微有點抽象,白話解釋是指兩個資產的現金流量的型態(例如風險、時點和金額)不近似。

5.關係企業間的勞務提供或銷貨,不代表真實營收。

偶爾會聽到某某募到資金的公司公司在台的子公司人員眾多,每期401金額、申報的營所稅收入都非常高。但在會計上有個很重要的概念,也就是集團合併報表的概念。

雖然單看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報表,可能會有非常高的營收,但這種屬於母子公司(關聯企業)的往來,在合併起來的集團報表呈現上,都會通通被沖銷而不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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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Chiu
( 關注企業的財稅、管理與數位化的會計師)

執業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創辦人、企業財務及營運管理顧問。除提供個人與公司財會稅務專業服務,近年持續深耕於雲端工具、FinTech及新創領域。如有合作、設立登記、記帳申報簽證、長期顧問需求,歡迎透過臉書粉絲團填寫表單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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