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1-複數表決權數與已發行股份總數

1. 某發行具複數表決權股份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董事總選舉權數及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方式?

10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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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某發行具複數表決權股份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之董事總選舉權數及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方式?
  • 答:公司法第 198 條第 1 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倘某公司發行股數共 10 股,分為普通股8股及甲種特別股 2 股,章程中規定甲種特別股於普通股股東會之表決權每股 10 權。其召開股東會選舉 3 席董事時,總選舉權數為 84 權(8 × 3 + 2 × 10 × 3 = 84)。
    另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準此,計算股東會開會門檻「已發行股份總數」與表決門檻「表決權數」係屬二事,本案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共 10 股,故股東會開會門檻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0 股

這條總算更新上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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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日期:2018.07.23
更新日期: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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