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

Last Updated on 2024 年 2 月 21 日 by Eric Chiu

新創團隊詢問;如果取得已辦理境外電商稅籍登記,取得由線上直接開立的收據,是否可以申報進項稅額進行營業稅扣抵?


境外電商營業稅規定:

  1. 由於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的課稅規定,是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2. 國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專營應稅使用 401 申報書之營業人,其購進之國外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 表尚未繳過,故無法扣抵。

實務上常碰到的問題

1. 部分有來登記的業者,不管您於購買資訊輸入的是自然人或營業事業,部分提供的收據都會寫含(或外加)5% 稅額,故多產生此疑問。
2. 提醒:營業事業尚需注意購買國外勞務扣繳的問題。


財政部新聞稿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營業人購買電子勞務,無法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消費者與營業人詢問,自 106 年 5 月 1 日,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實施後,消費者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應向誰索取統一發票?如果營業人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可否申報進項稅額扣抵?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 48 萬元者,應自 106 年 5 月 1 日起,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並就向國內自然人收取之全部價款為銷售額按期報繳營業稅;另已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營業人,於 10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得免使用統一發票。至於國內營業人如有向境外電商平臺購買電子勞務,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由購買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報繳營業稅,是以,境外電商營業人並無申報此部分之銷售額,國內營業人自無法取得境外電商營業人開立載有稅額之憑證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張貼日期:2018–01–29)


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 不能扣抵進項稅額

2018–08–14 經濟日報

國內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營業稅採逆向課稅原則,簡言之,應由國內營業人負擔,無法申報扣抵進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接獲國內營業人詢問,如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例如甲公司派員工參展出差,至境外電商網路平台訂飯店,要如何索取統一發票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國內營業人時,是由國內營業人負繳納營業稅義務,如甲公司至境外電商網路平台訂房,須自行就給付額計算營業稅繳納,也就沒有自境外電商取得進項憑證扣抵營業稅問題。

官員進一步說明,2017 年 5 月起實施的「境外電商課徵營業稅新制」,僅限於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時,才改由境外電商擔任營業稅納稅義務人,負繳納營業稅的義務。


延伸閱讀:境外電商-營業稅課稅規定

更新說明:2018.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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