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 – 營業稅課稅規定

Last Updated on 2024 年 2 月 21 日 by Eric Chiu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2017.05.01)


A. 為什麼我要看這篇文章:

財政部促使境外電商業者來臺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自 106 年 5 月 1 日施行。規定境外電商業者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者,應申請辦理稅籍登記。

目前訂定年銷售基準為新臺幣 48 萬元。銷售額之計算係採曆年制,且以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金額累計,倘前 1 年度或當年度銷售之電子勞務累積達此登記門檻時,即應自行或委託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報稅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

B. 對我有什麼影響:

  1. 買受人如果是自然人,未來購買境外電商銷售之電子勞務,就算超過 3,000 元,亦不需要按照規定填列 408 申報書繳納營業稅。
  2. 財政部統計過去幾年來有乖乖繳稅的屈指可數。
  3. 買受人如果是營業人,基本上無影響,營業稅還是乖乖照舊規定逆向課稅。該扣繳的還是得扣繳。

C. 本次修法主要關鍵字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

  1. “無固定營業場所”
  2. 銷售“電子勞務”
  3. “境內自然人”

“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亦即

  1.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適用本次修法。
  2.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營業人,仍適用舊規定逆向課稅。
  3. 境外電商,銷售“一般勞務”給境內自然人,仍適用舊規定逆向課稅。
  4. 境外電商,銷售“一般勞務”給境內營業人,仍適用舊規定逆向課稅。
  5. 國內有固定場所營業人 → 完全沒變 ~(除了 11–1)

請參考下圖影響圖示(國稅局圖示)


D. 參考資料,日本施行現況

日本於 2015 年 10/1 實施,截至 2017/4/10 日本已經辦理稅籍登記的境外電商名單共 69 家,包含 WS, Adobe, Audible, Google, Dropbox,Box, Airbnb, Github,絕大部分大部分都是一開始實施就登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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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相關法規 –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106–04–25 發布)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國稅局表示以後會有類似正面表列的範例(包括但不限於)


F. 本次修法 – 電子勞務定義

(更新 94.5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


G. 常見問題 – 國稅局的舉例。


H. 本次修法 – 境外繳稅的範圍

  1. 不管是賣給自然及非自然人都算歐!
  2. 電子勞務才適用,一般勞務仍走舊規定

I. 除了營業稅,所得稅怎辦?

還在討論制定中 ~


J. 財政部賦稅署新 Logo ~


K. 相關規定整理:

  1.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稱固定營業場所,指經營銷售貨物或勞務事業之固定場所,包括總機構、管理處、分公司、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其他類似之場所。
  2. 營業稅法第四條(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認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一、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3. 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三款: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
  4. 第二條之一(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免責聲明:上述提供說明及分析,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且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如遇未來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文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未經個案專業審視與討論下,不應直接引用本文作進行相關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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