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抵稅(1)-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

當天使投資人投資新創公司也可以節稅?按2017年修法後的《產業創新條例》第23之2條規定,至民國118年年底,在新創公司創立初期參與投資的投資人,可以投資金額50%計算,抵減當年度應稅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一、天使投資人投資抵減法源說明

法源1:《產業創新條例》第23之2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成立未滿二年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二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二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該個人適用本項規定每年得減除之金額,合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
前項個人之資格條件、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持有期間計算、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法源2: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二:如何申請-公司端

  1. 被投資公司應於設立滿兩年內,檢具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和主管機關(經濟部)申請該公司核准為高風險新創公司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二年,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股份有限公司:
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二、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前項公司設立登記日之認定,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

經濟部工業局為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所研訂高風險 新創事業公司認定申請書表文件參考格式

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申請文件【連結至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網站>首頁>申請事項及表單】

高風險新創事業核准函

三:如何申請-個人端

持有股分屆滿兩年後,向公司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核發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並將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申請表

公司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後,於其個人股東持有股份屆滿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並將該等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影本。
二、個人股東投資及持股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投資金額、持股期間及持股異動情形。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公司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資料如有缺漏,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日或公司檢齊文件日起二個月內,將第一項申請結果函復該公司,其經核准者,應併同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由公司轉發個人股東。
第一項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四:最多可抵稅金額

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2年者,得就投資金額50%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每年得減除金額以300萬元為限。

亦即可採每年投資600萬,等持有滿兩年後,每年最多可扣除300萬。

五、仍要考慮基本稅額

為使適用本項租稅減免致繳納較低稅負或完全免稅之個人,課以最基本之稅負,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個人所得稅負擔對國家基本貢獻之立法目的,該部爰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告,個人自111年1月1日起之投資金額,符合上開產創條例第23條之2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個人依產創條例第23之2規定投資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於該股份持有期間屆滿2年之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時,尚得依規定減除扣除額670萬元,以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於該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始須繳納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之差額。


延伸閱讀:
1:個人投資抵稅(2)-文創投資抵減

Eric Chiu 邱奕淳會計師 (關於我)

安得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創辦人、新創及企業財務、營運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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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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