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小整理-2-有限公司股東同意門檻降低

新修公司法(107.11.1 施行)降低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及解散的股東同意門檻,從原本的需經全體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放寬為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即可。同時,決議減資或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的門檻,也降低至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

依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