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講師費之歸屬 – 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財政部1041008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開課或舉辦各種訓練班、講習會、研討會、座談會、研習營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人員講授課程、主持會議或發表言論,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規定之薪資所得(50)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講師費的議題,其有關授課鐘點費講演鐘點費的差別。該局發現部分民眾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申報受邀至公司對其員工演講,所領取之鐘點費為執行業務所得(9B)之稿費,事後經國稅局查獲轉正補稅等情事。


該局指出,薪資所得係為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並不以僱傭關係為唯一判斷標準,亦不以所得為經常性之固定酬勞為限。

該局舉例,A 公司 102 年度邀請甲君至其公司對員工作「技術商品化」及「資訊管理」之相關課程講習,該活動於下班時間舉行,且開放所有公司員工及外界人士自由參加,並未有任何收費與營利行為,A 公司因前揭活動屬授課之性質,遂就該筆所得 16,000 元,開立薪資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甲君。嗣甲君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將該筆薪資所得改為稿費,而遭該局補稅。


演講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課稅不同(財政部910910新聞稿)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演講酬勞應以何種所得辦理扣(免)繳申報,常困擾許多扣繳單位,國稅局說明其區分方法,簡單的說,如屬訓練研習給付講師之酬勞則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如非屬訓練研習課程之一部份,祇是單純的請講師就某一議題做專題演講,給付講師之酬勞則屬於「講演鐘點費」,可以定額免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授課人員之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即為薪資所得(50);此外,若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於「講演鐘點費」(9B),可以定額免稅,但如果該項收入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收入,全年合計超過新台幣十八萬元以上,超過之所得部分仍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最後有一個觀念如果弄清楚,相信對於分別「薪資」或「講演鐘點費」就不會再混淆,關鍵就是此處所指的授課人員,不因身分而有所不同,此處所指的課程,亦無一般課程或專業課程之分,換句話說,如果授課人員雖係專家、學者,而授課內容為專業性之專題演講,但只要是屬於整個訓練課程之一部份,則其領取之酬勞仍屬「授課鐘點費」,所得類別為薪資,不能歸類為「講演鐘點費」。


2017.2.8 更新(文待續)

大法官釋字第 745 號 【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5


Eric Chiu 邱奕淳會計師 (關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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