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際費-公司常見費用認列規定-1

餐廳吃飯,在結帳時常可以聽到:發票記得要打統編報帳。或是三節時,往往會有公司間的互相禮品餽贈。在會計入帳時,這些請客、餐敘、禮品的支出往往會被入在交際費,但到底稅法上規定的交際費有哪些呢? 每年度稅法規定的限額有多少呢?

交際費所得稅法相關條文依據

所得稅法#37:
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分別依左列之限度,列為費用或損失。條文中明訂是以:

以進貨為目的,於進貨時所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以銷貨為目的,於銷貨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以運輸貨物為目的,於運輸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以供給勞務或信用為業者,以成立交易為目的,於成立交易時直接所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

營所稅查核準則#80

營利事業列支之交際費,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左列最高標準為限:

交際費限額(列報上限)

一般申報一般申報會計師稅務簽證會計師稅務簽證
金額(淨額)進貨銷貨進貨銷貨
少於3000萬1.5‰4.5‰2.0‰6.0‰
3000萬~1.5億1.0‰3.0‰1.5‰4.0‰
1.5億~6億0.5‰2.0‰1.0‰3.0‰
超過6億部分0.25‰1.0‰0.5‰1.5‰
稅法上,企業年度得列報交際費之金額(不含外銷業務收入之2%)

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依前項各目規定列支交際應酬費用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收入百分之二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其屬預收外匯款者,應於該項預收外匯沖轉營業收入年度列報。

交際費計算範例

交際費計算範例

列支外銷特別交際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擴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額外再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7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取得外匯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條第1項各款規定列支交際費外,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列報外銷特別交際費的要件,除了要有外銷的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外銷收入6,000萬元之2%,列支特別交際費12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其中5,500萬元外銷收入之對象為科學園區內之營利事業,雖有報關手續,惟並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之規定;另該公司108年度帳列之預收外匯款800萬元,因該收入尚未實現,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在預收外匯款轉列營業收入年度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除當年度有列報營業收入外,尚須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始得列報特別交際費,企業應多加留意,以免因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
(聯絡人:審查一科林審核員;電話:23113711 分機:1350)

交際費列支,應業務有關

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須與業務有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支出雖在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於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交際費支出8,069,863元,其中郵政禮券及藝術品分別列報1,500,000元及2,300,000元,該公司僅提示原始購買憑證,惟無法合理說明前揭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因交際費支出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應由營業人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該公司因無法提供具體證明文件,故具結同意調減前揭費用。(財政部1040309新聞稿)

列支其他費用,須注意扣繳規定

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可列報其他費用
公司行號招待經銷商或客戶旅遊支出,可列報為其他費用,不必再受到交際費列報上限金額的限制了!不過,公司行號必須注意要開立免扣繳憑單給受招待的經銷商或客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常常會以招待旅遊的方式來爭取業績,也就是說,公司行號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當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時,就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到國內外旅遊。公司行號這些旅遊支出,原來的規定是要列為交際費,但是,稅法對交際費訂有列報的上限金額,上限金額是以公司行號當年度銷貨及進貨金額的百分比計算,當這些旅遊支出和其他交際費合計數超過上限金額時,就無法全部列報為交際費。

財政部後來考慮到,這些招待經銷商或客戶的旅遊支出,因必須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條件,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非屬於交際費性質,因此在101年10月重新發布解釋令,自102年1月1日起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可按實際支出金額列報為其他費用,公司行號也必須依規定填報免扣繳憑單。(財政部1040204新聞稿)


交際費與廣告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費與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至於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該局說明,為避免公關等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例如:甲公司經營藥品批發為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7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600萬元為贊助醫師參與國外研討會之相關費用,係為招攬業務,對特定醫生之招待,核屬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乃予剔除。(財政部1060817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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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Chiu 邱奕淳會計師 (關於我)

安得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創辦人、新創及企業財務、營運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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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0.08.09
  更新日期:2021.02.21 (補充外銷交際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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