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公司常見費用認列規定-3

常常有公司老闆詢問,好像聽說在做公益的同時,捐贈也可以讓公司有抵稅效果? 是否所有的捐贈都有用呢? 捐贈時除了金額上限外,還需要注意什麼呢?


所得稅法對公司捐贈的限額規定

按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下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上限對象
不受金額限制 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之三、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
不超過所得額 10% (不得超過50萬元 ) 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 ( 有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
不超過所得額 10% 對合於第四目之捐贈、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及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同法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之財產
不超過所得額25% 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得全數列為費用;其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不超過1,000萬元或所得額10% 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
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案例探討

今天假設公司全年毛利300萬,費用100萬,年底有50萬的捐贈預算,試算捐款後可以抵多少稅。

方案捐贈公益/效果公司稅負試算
都不捐所得稅20萬
捐給各級政府核實認定,無上限所得稅10萬
捐給特定學校25%所得稅12萬
捐給合規定的社團10% 所得稅16.4萬
捐贈影響稅負試算

有列支限額之項目標準計算表填表範例:

捐贈限額計算範例

捐贈需取得的單據


(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並以購入成本認定捐贈金額;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以產品、商品或其他資產之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應取得依監察院所定格式開立之受贈收據。
(三)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所為捐贈,應依規定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捐贈注意事項、常見錯誤或遺漏

公司無論是捐贈資金或現有物品,若要能合法抵稅,就需要注意捐贈的對象

不論是捐贈善款或物資,官員表示,如果要抵稅的話,捐贈對象需要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也就是需要經過登記或立案成立。

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公司捐款後,還有什麼要注意的事情?

  1. 注意列單申報與檢視有無扣繳義務。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但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填發免扣繳憑單時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的「其他所得」類別欄項,勾選「97受贈所得」細項代碼。
該局指出,捐贈收據並無統一的制式格式,請受贈機關團體在印製捐贈收據時,須將受贈單位的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核准設立文號,及捐款者的名稱、統一編號、捐款金額等相關欄位標示清楚,以利捐贈單位填報免扣繳憑單並作為相關費用單據憑證。 (財政部 97.10.16 台財稅字第 09700346920 號)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之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爰對政府機關之贈與,免列單申報。

若捐款給免扣繳的單位,如海外的慈善事業,除無法適用營所稅列舉扣除外,亦須注意有扣繳義務。


營利事業捐贈運動業和賽事抵稅優惠

2021年12月修正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第 26 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 26-2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發展,得設置專戶,辦理營利事業捐贈有關事宜。
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在捐贈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內,按該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營利事業與受贈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間具有關係人身分者,在前開限額內,僅得按其捐贈金額百分之一百,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專戶對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於申報所得稅時,得全數按捐贈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不受前項新臺幣一千萬元額度及但書之限制。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置專戶接受營利事業依前二項規定之捐贈,每年累積金額以新臺幣三十億元為限,並得於該總額限度內,針對不同運動種類及受贈對象訂定得收受捐贈金額之上限。
第一項專戶之設置、資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分配、查核及監督、第二項職業或業餘運動業之認可、受贈資金之用途、關係人範圍、減除方法、應附之證明文件、第三項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專案核准之要件及範圍、前項得收受捐贈之種類、受贈對象及金額上限之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對職業運動業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十年,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日起五年。


小提醒

捐贈的初衷,我想對很多人而言不會是稅務規劃考量,而是希望盡到企業社會責任,讓資源能夠有效利用。但在此同時,也別遺漏了可能有的權益和細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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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 Chiu 邱奕淳會計師 (關於我)

安得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創辦人、新創及企業財務、營運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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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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