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st Updated on 2021 年 12 月 25 日 by Eric Chiu
新修公司法(107.11.1 施行)放寬董事與監察人的人數限制,非公開發行的新創或中小企業,可依實際需求,於股東會通過修正章程議案後,調整董監人數,可採用1董1監或甚至是1董0監。
A. 說明:
本次修法後,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可於章程訂立董事一人或二人或更多席次。即 1 董 1 監、2 董 1 監或常見的 3 董 1 監。
- 若為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可選擇設置 1 董 0 監。
B. 選擇 1 董 1 監的優缺點
優點:提升企業經營彈性與決策速度,減少公司初期的管理成本、 增加經營權的控制力。
缺點:公司治理問題、小股東權利縮水、影響投資意願。

C. 相關條文:
1. 公司法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2. 公司法第 128–1 條: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前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 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 第一項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置監察人;未置監察人者,不適用本法有關 監察人之規定。
3. 公司法第 8 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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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8.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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