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境外電商核准名單看網路科技產業

財政部於109年起公布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准名單
身為雲端SaaS服務及網路工具的重度使用者,想從稅務的角度,來看有那些國際化的企業已向台灣政府申請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補充:有讀者詢問,為什麼有些開立發票的境外電商沒在下列清單上。
主要是這篇申請有所得稅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之核准名單。
茲將有境外電商申請營業稅稅籍登記(需開立雲端發票)的相關資訊補在文後。

重要提醒:有關境外電商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涉及境外電商所得納稅資料,若有需要請洽境外電商提供。
亦即如果向適用名單的公司購買電子勞務,需要自行向公司索取相關函文編號,並確認是否適用。國稅局不會提供核准文號與細節。


有無核准有何差異

若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若向核准之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可以依照核准的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繳納扣繳稅款(而非適用20%扣繳率)。由於此類網路/雲端服務皆多採用信用卡方式支付,境外電商所需支付的稅負往往轉嫁於買受人,若依法申報,的確可以有效降低企業之成本。

常見的就包括FB、AWS、Dropbox等服務。

延伸閱讀1:Facebook 臉書廣告扣繳教學 – 網路申報及繳稅方式(刷卡支付者適用)
延伸閱讀2:聯合新聞網-給付境外電商 扣繳20%稅款
延伸思考:稅負制度,讓境外電商VS我國公司,若提供相同競爭力之服務,稅賦公平? 此制度是否對我國企業競爭力有正面或負面的影響?


已核准適用之境外電商

下列分類為筆者自行整理,如果理解有誤也請不吝指教,會盡快更新。

#境外電商註冊國家核准適用期間筆者初步分類
1Airbnb Ireland UC愛爾蘭106/01/01-108/12/31旅遊訂房平台
2Alexa Internet美國106/01/01-111/12/31網路應用工具
3Alibaba Cloud (Singapore) Private Limited新加坡106/01/01-110/12/31雲端儲存運算
4Amazon Digital Services LLC US美國106/01/01-108/I2/31Kindle
5Amazon Services International Inc.美國106/01/01-111/12/31電商?
6Amazon Services LLC美國106/01/01-108/12/31
7Amazon Web Services, Inc. (US)美國106/01/01-111/12/31AWS
8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愛爾蘭106/01/01-110/12/31iTunes Store
9Arvato Systems GmbH德國106/01/01-108/I2/31 IT Solution
10Asia Miles Limited香港106/01/01-111/12/31旅遊點數
11asknet AG德國106/01/01-107/12/31支付/電商平台
12Cloudflare, Inc.美國106/01/01-108/12/31網路服務
13Criteo Singapore Pte Ltd新加坡106/01/01-109/12/31行銷/廣告/數據
14D-edge Hospitality Solutions Pte. Ltd新加坡106/01/01-108/12/31飯店管理平台
15Dropbox International Unlimited Company愛爾蘭106/01/01-106/12/31雲端儲存
16Elsevier Inc美國107/01/01-107/12/31資訊分析/解決
17Expedia, Inc.美國106/01/01-108/12/31旅遊訂房
18Facebook Ireland Limited愛爾蘭106/01/01-110/12/31網路廣告
I9GitHub, Inc.美國106/01/01-106/12/31網路服務
20Hotels.com, L.P.美國106/01/01-108/12/31旅遊訂房
21Hotels Combined Pty. Ltd澳大利亞106/01/01-111/12/31旅遊訂房
22iVenue. com美國106/01/01-108/12/31
23LogMein Ireland Ltd愛爾蘭106/01/01-108/12/31雲端協作
24Magic Particle Limited愛爾蘭108/01/01-110/12/3I
25MK Games LLC美國106/07/01-106/12/31遊戲
26odoo Limited香港108/04/01~111/03/31雲端工具
27Shopn LLC美國107/01/01-108/12/31
28SoftLayer Dutch Holdings B.V.荷蘭106/01/01-108/12/31IBM Cloud
29SURVEYMONKEY Europe UC愛爾蘭106/01/01-108/12/31雲端問卷
30TAXAMO CHECKOUT LiMITED愛爾蘭106/01/0l-108/12/31
31The Financial Times (GB) Limited英國106/01/01-107/I2/31線上媒體
32The Financial Times (HK) Limited香港106/01/01-107/12/31線上媒體
33The UK Trade Desk Ltd.英國106/01/01-108/12/31廣告平台
34Uber B.V荷蘭106/01/01-110/12/31共享交通
35VacationSpot S.L.西班牙106/01/01-108/12/31旅遊訂房
36Xandr Inc.美國106/01/01-109/12/31廣告平台
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准名單(109年5月31日)

稅務觀念

  1. 主體:就國際租稅領域,各跨國公司因應營業需求、各國法律規定及稅務規劃需求,通常就其收款、業務種類可能會有設有多個不同的營運主體。目前此類服務多僅有線上合約,故購買或考量稅負時須注意簽約及收據的對象。
  2. 核准內容:
    若國內營業人購買電子勞務需繳納扣繳稅款時,需注意該核准適用的函文範圍內容是否與購買之電子勞務相同。
  3. 稅是誰的: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應由扣繳義務人(買受人為我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扣繳率扣繳稅款。
    此稅款理應為境外電商應繳納的稅款,惟依照目前常見的刷卡付款方式,往往是國內(營業人)買受人必須要額外再支付此稅負。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

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外國機關團體比照適用)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財政部1070102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

電子勞務:指下列情形之一者:(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
(一)經由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
(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路使用之勞務。
(三)其他經由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電子勞務,主要區分為「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及「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兩類型,
(一)「提供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進行交易,並向使用該平臺者收取平臺服務手續費。
(二)「提供非平臺服務之電子勞務」:例如銷售電子書、標準化軟體、線上遊戲、音樂影視、廣告、雲端儲存運算、線上課程等,銷售其提供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模式包括:
1. 透過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子勞務,並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
2. 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行向買受人收取銷售價款,買賣雙方或一方另行給付外國平臺業者手續費。
3. 透過外國平臺業者銷售電子勞務,未自行收取而係由該平臺業者收取銷售價款者,該平臺業者於扣除手續費後將剩餘價款交付外國非平臺電子勞務業者。

國稅局分類

我國來源收入認定規定(境外電商電子勞務)

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依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及其勞務與我國之經濟關聯性認定我國來源收入如下:
(一)外國營利事業於我國境外產製完成之商品(例如單機軟體、電子書等),僅改變其呈現方式,以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供我國境內買受人使用之電子勞務,其取得之報酬非為我國來源收入。但需經由我國境內個人或營利事業參與及協助始可提供者,其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二)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提供即時性、互動性、便利性及連續性之電子勞務(例如線上遊戲、線上影劇、線上音樂、線上視頻、線上廣告等)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其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三)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有實體地點使用之勞務(例如住宿服務、汽車出租服務),無論是否透過外國平臺業者,其取得之報酬,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其勞務提供或經營地點在我國境外者,非為我國來源收入。
(四)外國平臺業者於網路建置交易平臺供境內外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買賣雙方或其中一方為我國境內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其向買賣雙方所收取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


補充:境外電商雲端發票開立(B2C)規定

應於2020.1.1起針對銷售境內自然人者開立雲端發票。

國稅局公告-境外電商雲端發票

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可上網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以正確扣繳稅款-
財政部1090421新聞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扣繳義務人知悉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利正確扣繳稅款,該局已將經核准境外電商名單置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提供扣繳義務人查詢。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我國來源所得,如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該外國營利事業報酬時,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取稅款及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認定屬我國來源收入,如可提示帳簿、文據供核,得以取得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如無法提示帳簿、文據,但可提示合約、主要營業項目、我國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及足資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定其主要營業項目者,該外國營利事業得向稽徵機關申請並核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據以計算我國課稅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倘該外國營利事業於取得報酬後才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致其已被扣繳之稅款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而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亦可委託扣繳義務人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境外電商報酬時,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境外電商名單,如給付對象業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者,即可洽該境外電商提供核准文件,依所核定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扣繳稅款,以正確扣繳稅款,並簡化徵納雙方之繳退作業程序。

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
外國營利事業(境外電商)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核准名單

補充:境外電商營業稅稅籍登記名單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

  1. “無固定營業場所”
  2. 銷售“電子勞務”
  3. “境內自然人”
    除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外,2020年起需開立雲端發票。

國稅局連結: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303W

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
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情形

延伸閱讀2:跨境電商登記與進項稅額扣抵
延伸閱讀3:公司投放臉書廣告是否要繳納營業稅?

 更新日期: 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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