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4-訂定新股發行順序

2022.07 更新

108 年起經濟部以陸續有新函釋推翻過去一些公司法未規定,尊重公司自治之解釋。
經濟部109年6月8日經商字第10902414770號函更新以前之看法。

1. 某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得於章程內訂定新股發行順序? (105年11月3日函詢)


公司法第 356 條之 12

公司發行新股,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新股認購人之出資方式,除準用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外,並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抵充之。
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公司法第 267 條(節錄)(發行新股認股順序及員工承購)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亦即,新股認股順序,於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是設計章程的一大重點之一,必須妥善規劃並與未來募資計畫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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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7.23  2018.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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