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8-無法閉鎖的閉鎖性公司

自從我國公司法於104年修正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後,具股權設計彈性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已陸續在新創公司、個人投資公司及家族企業傳承被接受與使用。

但在國內實務運作上,存在民法繼承強制執行法的兩項可能原因,有可能使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發生無法控制的異動。若無有效的規劃及配套,可能使公司設計閉鎖性股份有公司時,最初的轉讓限制用意被破壞。


小案例
今天A先生,為了家族投資公司訂立閉鎖性訂立轉讓限制如下:本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前,必須取得家族大家長A先生事前之同意。但是在此設計下,A先生家族投資公司就可以永遠安穩避免他人干預?


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死亡,繼承人經協議股份繼承方式,書立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毋庸檢具繼承文件送請主管機關登記。由於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即取得所有股份所有權,儘管章程有限制需A先生事先同意,但在此案例下,若原本的B股東死亡,此家族投資公司應無法直接以章程的轉讓限制為由,而拒絕辦理過戶。

參考 :  民法 
第 1148 條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  
第 1164 條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

若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因債權的關係,致法院強制執行,而必須出售其持有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時,公司不得因其轉讓不符合章程所定轉讓限制之規定而拒絕辦理過戶。

參考 : 強制執行法

小結: 因此在設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時,就必須再多考慮因其他法律造成的股份移轉可能。 除了考驗閉鎖性章程的設計專業外,也有待未來法規解釋和更多實務上運作案例來解釋。

 延伸閱讀:閉鎖性公司-章程與股權設計系列

經濟部 108.08.23. 經商字第10802420910號
四、又關於民事強制執行事宜,適用強制執行法,除本法第 111條第 4項規定,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轉讓他人時,應踐行一定程序外,於股份有限公司章尚無排除強制執行法之相關規定,併此敘明。


 更新日期: 20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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