閉鎖性公司章程設計-9-發行特別股須注意事項

Last Updated on 2024 年 2 月 21 日 by Eric Chiu

特別股的運用已日漸多元且有變化,許多新創、家族企業企業發行特別股,但在國內實務上與判例上,並未對特別股股東會相關規定有多加著墨,本篇來談談發行特別股後,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與修改章程運作上要注意的重要事項。

公會近日函詢商業司有關特別股之相關規定,有些實務上還是可能得等實際案例發生爭議時,留待司法機關依個案認定,本文針對特別股股東會召集、修改章程之相關規定整理如下。


A. 特別股股東會召集方式

由於公司法未明訂特別股股東會召集方式與主席,應準用公司法 182-1條股東會召集規定。

公司法 182-1 條
若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者,其主席依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由董事 會以外之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二 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B. 修改章程影響特別股股東權益相關規定

  1. 應經特別股股東會決議
    依公司法第159條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
  2. 是否需經各種特別股股東會分別同意?,若僅損及某類特別股權益,是否僅需該類特別股股東會同意?
    參經濟部80.1.28.商字第二00二九九號函,所稱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係指因章程之變更而權利受損害之該特別股股東會而言。
    但實務上曾有登記主管機關認為公司無法單就自身直接認定此變更是否沒有損害其他特別股股東會之權利,致此問題仍可能尚會造成在實務上的複雜程度。

公司法第159條 
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特別股股東會準用關於股東會之規定。
經濟部80.1.28.商字第二00二九九號函
按公司法第一五九條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所稱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係指因章程之變更而權利受損害之該特別股股東會而言。如公司有甲乙兩種特別股股東,公司變更甲種特別股股東依章程得享受之權利,縱有損害乙種特別股股東權利亦勿須經乙種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惟乙種特別股股東如無表決權之限制,自得於變更章程股東會之決議中參與為可否之表決。(經濟部80.1.28.商字第二00二九九號函)

3. 特別股股東會是否得與普通股股東會同時召集與開會?

目前包括召集、開會、停止過戶日等細節,目前尚無進一步規定解釋。


4. 如何定義損益特別股股東會之權益

目前司法判決認為修改章程影響到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指優先權利,而經濟部函示認為此為具體個案認定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但有學者見解認為不應只限制於優先權利,亦有商業登記主管持保守見解,增添設計上須考量範疇的複雜度與變更之實務難度。

裁判字號: 72,台上,808 • 
裁判日期:民國 72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 
要旨: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 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除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 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為之外,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此之所謂「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應係指優先權利而言。
經濟部93年5月13日經商字第09302075020號函
係基於股東平等原則,依股東持股比例減少,至於股東包括普通股股東及特別股股東在內。又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公司已發行特別股者,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係指章程之變更造成特別股股東權利之損害,始有適用,至具體個案是否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E.筆者小結:

發行特別股時,須通盤思考不只本輪次的表決權設計、轉換條件…等,亦須考量未來公司整體的股權規劃,而避免未來落入難解的僵局。 除了考驗閉鎖性章程的設計專業外,也有待未來法規解釋和更多實務上運作案例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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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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