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知識(1)-公司負擔-薪資補充保費

每年七月左右,公司可能會收到健保局寄來的單子,告知公司前年度有少繳二代健保費用。許多老闆可能會覺得晴天霹靂,我都已經乖乖按員工的薪資投保健保了,為什麼又還有額外的二代健保費要繳?這個公司負擔的薪資補充保費可以不繳嗎?金額又是怎麼計算的呢?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主要分成兩種,一種是公司負擔,一種是由所得人負擔。
公司負擔的概念主要就是針對投保金額不足的狀況設計。
所得人負擔主要是針對未投保在公司的所得者或是有高額獎金的投保員工所設計。
延伸閱讀:二代健保知識(2)-員工負擔-兼職補充保費(薪資所得)

一、薪資補充保費調查函

薪資補充保費調查說明函
查核名冊與計算方式

二、法源與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
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每月支付薪資所得總額逾其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時應按其差額及前條比率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併同其依第二十七條規定應負擔之保險費,按月繳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5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薪資所得總額,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定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額。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56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薪資總額

所得稅法第 14 條: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

白話意思就是:每個月公司應該自己計算支付的薪資總額與受雇者當月投保級距的差額,乘以補充保費費率,於下個月底前自行繳納。如果沒有繳納,健保局就會依照查到的資料,開單來要公司補繳。

三、薪資補充保費常見差異原因:

已付薪資總額是所得稅法的概念,也是稅務上常提到的所得稅扣繳代碼50薪資所得
所以與健保費的投保金額可能存在一些差異,以下為常見的落差。

  1. 雇主的薪資
  2. 年終獎金及三節等各獎金
  3. 非屬投保員工,但列入薪資所得類別的報酬。 (非屬雇傭不須投保、或具雇傭身分但非投保在公司者)
  4. 付款時間點落差 (二代健保費是以付款月份做計算)
  5. 應稅加班費 (免稅部分不會列入)
補充:雇主是以營利所得投保,所以雇主的投保薪資是無法扣掉的。

四、計算釋例

按照法規的做法應該每月都要計算一次,本文為了舉例方便合併全年方式做舉例。

上圖列入常見的計算差異,但是否屬於50薪資所得的計算,須依循稅法對所得分類的判斷,公司若不清楚,建議請教專業事務所或專業人員協助判斷。

下圖為隔年一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的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書,其中健保局向財政部取得的資訊為下圖的B欄位。

已付薪資總額

五、相關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0 條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健保費受僱者投保金額內涵:
薪資所得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惟得將加班費予以扣除。但扣除加班費後,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


六、常見疑惑

Q1:這個公司負擔-薪資補充保費公司得自己算嗎?
Ans1:應每月自己算完繳納,如果沒繳納,後年的年中就會收到上面的調查文。

Q2:這部分的二代健保可以透過拆單減少嗎?
Ans2:無法,這是透過已付薪資總額計算,和支付頻率與金額無關。


七、小結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是公司的營運成本之一,當人事費用越來越高的時候,也需要留意這部分的人事成本,避免等後續被追繳時才發現漏算公司的營運成本。

收到調查函該怎辦:第一步驟應該是檢視該年度申報的已付薪資總額、整年度的投保級距有沒有錯誤,
如果都沒有錯誤也不需要主動回覆,過一段時間會收到繳款書再去繳納即可。也可委請專業人士檢視公司在法規遵循上是否有改善/調整的地方。

  更新日期:2022.07.18

免責聲明:上述提供說明及分析,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且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如遇未來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不同之個案解釋,本文並無義務通知上述之改變。未經個案專業審視與討論下,不應直接引用本文作進行相關決策。
Eric Chiu 邱奕淳會計師 (關於我)

安得仕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雲端財會系統創辦人、新創及企業財務、營運管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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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代健保知識(1)-公司負擔-薪資補充保費〉中有 16 則留言

    • 您好,如果沒有受雇者的情況下,是不需要繳納本篇文章(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4 條)的薪資單位補充保費喔。
      因為法規是規定只有符合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才要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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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補充保費的部分,員工因代碼50薪資所得單次未超過兩萬,不須扣繳,但這筆薪資支出對於雇主來說也是要繳補充保費嗎?意即,雖單次未超過兩萬,員工不須繳納,但雇主仍需支付補充保費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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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如收到投保單位應補繳之補充保費繳款單,如於期限內繳納,
    會計算原本應該繳費的月份時滯納金嗎?
    (例:111年1月應繳納之投保單位補充保費短繳了,於112年8月收到補繳單補繳,會加計111年3/15-112年繳費前的滯納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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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你好,請問上面提到資訊,意思是說我要計算公司某月的薪資二代,若有支付獎金也要計算進去?
    計算方式: 不扣除員工自提勞健保的薪資+獎金-伙食費-員工自提退休金=薪資總額
    (再用薪資總額-投保金額)X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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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以投保單位(公司)來說
    不在公司投保的人,如講師鐘點費、接案人員的費用,也是要涵蓋在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嗎?
    雇主的補充保險費計算公式= (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受僱者當月投保金額總額)×費率2.11%
    這樣對嗎?

    例如,本月有講師鐘點費4000、接案心理師薪資25000(不同心理師合計),公司也要負擔補充保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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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
    1、已代扣兼職所得2.11%,公司計算「薪資單位補充保費」也要包含兼職部分再繳一次嗎?
    2、高額獎金累積超出四倍投保金額,已幫員工代扣2.11%, 如1問題,公司也要再額外負擔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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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公司因之前的年度將員工薪資低報,將薪資結構拆成本金+獎金的模式
    後來公司被追討二代健保補繳,要求員工須負擔費用這樣是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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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差異是不是還有一種,員工在月中離職,公司將他健保轉出(退保),公司依然得替他申報薪資,在國稅局年度薪資所得帳面上金額就會”高於”健保受雇者年度投保總額,導致看起來公司像低報投保金額,但其實是被追討二代健保差額的案例? 我們公司就有遇到某年度流動率特別高,整年度加起來的薪資申報金額高出投保金額很多,健保局就來函要收補充保費。
    這部分我打電話問健保局,他們只丟一句”二代健保就是在收這塊”問他依據哪一條法,他說健保法34條,但34條並沒有寫清楚到底包含哪些案例該收,去找”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也沒有寫到月中離職員工,公司不用繳一代但卻要繳二代這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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